关于召开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
换(发)证 实施细则宣贯会的通知
市各有关生产企业:
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安排,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始对化学试剂产品进行换(发)生产许可证工作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,不论其性质隶属关系如何,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。为了让广大企业掌握有关发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间进度安排,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,省许可证办公室决定举办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(发)证实施细则宣贯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会议时间:2003年4月25日下午2:00-6:00报到, 26-27日开会。
二、 会议地点:南京市中央大厦,地址:南京市建宁路7号(中 央门长途汽车站往西50米),联系电话: 025-5066888,省许可证办公室025-5012051,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0512-65110617。
三、 请全市生产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派人员参加。参会代表交 会务费、资料费500元。
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
二○○三年四月二十一日